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刚,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