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宝林,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马树才,住白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宝林与马树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吉0802民调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