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艳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景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刘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景艳涛、景洪涛与被执行人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403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99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执行期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40元,其中3500元退还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余款171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需要较长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辽0403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