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金锋(马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全与被告马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秀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止;自2020年1月24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承包了武阳、余杭、太平、齐武、岔口等工地的装修工程,叫原告到上述工地做油漆,双方约定本地工资200元一天,余杭工地280元一天。2018年2月份经双方核算确认原告工资总计40000元,由于被告手里没钱,被告就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2019年2月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重新出具欠条给原告(原欠条被告收回),欠条载明:“今日借王秀全人民币肆万圆(40000),借款日2019年2月4号,还款日2019年2月25号之前归还。”欠条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清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原告4000元,尚欠36000元未还。现被告将原告电话拉黑,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综上,被告借款到期后不按约定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金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记账本、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马金锋欠原告王秀全工资款40000元,经双方确认出具欠条,转化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归还原告4000元,尚欠3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违约之日起按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马金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全借款36000元及利息(1、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止;2、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以3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马金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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