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贵富,刘伶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毕节安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0N7J33,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城市花园D2栋一单元602。
法定代表人:秦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召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伶因与被上诉人姜霞、毕节安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秦江、姜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