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暴振兴,男,汉族,住武乡县。

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

审理经过 原告暴振兴与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暴振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暴振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演出费2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日、2017年10月2日,原告分两次组织剧团到被告村进行演出。2015年10月2的演出费共计28000元,被告给付了20000元,剩余8000元未给付。2017年10月2日的演出费共计46000元,被告给付了30000元,剩余16000元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24000元欠款证明一份。因被告一直借故推脱,不予支付剩余演出费用。据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判令原告如数给付演出费。

被告辩称 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原告出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两次演出费余款共计24000元。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暴振兴与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先后签订两次演出合同,并组织剧团进行演出,演出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2日和2017年10月2日,2015年10月演出费用共计28000元,剩余8000元未结,2017年10月演出费用共计46000元,剩余16000元未结,共计剩余24000元未结,且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共欠原告演出费2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暴振兴签订演出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完成演出工作。被告有及时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被告欠原告演出费24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演出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暴振兴支付剩余演出费2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襄垣县西营镇西营村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连晋宇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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