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倪庆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猛与被执行人倪庆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倪庆信向原告杨猛归还借款97500元,分4期履行,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支付20000元,于2021年9月31日支付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750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杨猛;开户行交通银行苏州浒墅关支行;账号62×××81)。二、如被告倪庆信未按上述方式付款,原告杨猛有权就被告倪庆信的全部未付款项另加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三、原告杨猛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四、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杨猛负担。因被执行人倪庆信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猛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25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58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信息,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80.91元,其中执行费1588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392.91元;
三、2021年4月22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查无相关财产信息;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明其在户籍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权利人案件;
请求情况
五、2021年8月1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款项1980.91元,其中执行费1588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392.91元,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12107.0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划扣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505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