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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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泾川县泾粮面粉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225920473J。
法定代表人:边某,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川县泾粮面粉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川县泾粮面粉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泾川县泾粮面粉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泾川县泾粮面粉加工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