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武乡县郝家宴会厅合同纠纷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898元;
申请执行费13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3
答辩情况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秀清书记员:范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