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龚小平,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王世好,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龚小平与被执行人王世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世好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小平货款491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为2165.3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为1778.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世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王世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世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世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好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王世好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世好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世好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世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龚小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世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8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