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日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告:谭余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日远与被告谭余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日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余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日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三万元整(¥30000);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3600元(自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计28月,约定月息4分,共计利息30000×4%×28=336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三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4分,2019年7月24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 谭余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日远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月利息4分,2019年7月24日归还,如没归还月息1角。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谭余书向原告吴日远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现原、被告就还款金额及方式达成了一致协议即被告谭余书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日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4日开始按年利率9%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止);如被告谭余书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利息应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谭余书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日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4日开始按年利率9%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止);
二、如被告谭余书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利息应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谭余书负担。原告已垫付,同意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喻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