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丽琴,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汉平因与被上诉人葛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汉平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汉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