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宇鑫龙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B区一期3-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60545703M。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法卿,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哈密精工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道湖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0243083N。
法定代表人:邓志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宇鑫龙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精工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宇鑫龙邦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宇鑫龙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宇鑫龙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宇鑫龙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