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君,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金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3执20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乔波 审判员 刘致和 审判员 苏湘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