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好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康鑫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好东与被执行人康鑫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好东以其与被执行人康鑫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7102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