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海,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张治川,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海诉被告张治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海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治川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工资。原告提供自己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告张治川在鄂尔多斯银行银城支行账户内的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原告可申请延长期限;

二、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刘忠海名下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处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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