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陈传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豪诉被告陈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陈豪下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即日起7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陈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豪,被告陈传阳经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按原告陈豪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豪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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