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军,男,1971年7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南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屈平军,男,1968年7月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片区南湖西路社区。 被申请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北京路蓝天花苑x栋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董斗章,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屈平军、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军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屈平军、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2170000元或同等价值动产及不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屈平军、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2170000元或等值被申请人新疆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在博乐市恒大国际综合汽车生活广场x幢无单元x层房屋、被申请人屈平军名下×××号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道朱力加尼丁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