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99号宝龙广场A号楼1-105、B号楼1-101、107、108、109。
负责人:杨超,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1:江苏仁信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湖北路体育中心行政楼1楼东2室,约定送达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天骄世家9#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844187375。
法定代表人:宋海波,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2:赵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约定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3:王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约定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4:张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约定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5:单秋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约定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6:张磊,男,****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约定送达地址)。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