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街道泠江社区泠江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震冰,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挺,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欧益德,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被告:张慧芳,女,壮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诉被告欧益德、张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