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优睿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睿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鹏(以下简称高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京011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中“张鹏”均补正为“高鹏”。
审 判 员 徐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