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金满达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影,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雅,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三合运安(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
被申请人:张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金满达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合运安(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欢、樊宇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金满达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合运安(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张欢名下 390 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西金满达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金满达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三合运安(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北京观湖国际支行,账号为×××)、张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新华路东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共计390 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