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任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十八里店乡建筑队退休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一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