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阿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魏利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阿满与被告张小飞、魏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阿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飞、魏利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7324元共计167324(其中5万元借款利息按年息15.4%暂主张至2021年4月14日,10万元借款利息按年息15.4%暂主张至2021年5月5日,请求判决至款项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需要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和9月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10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同时双方约定被告每月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承诺不久即偿还借款及利息。然而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小飞、魏利民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张小飞、魏利民系夫妻关系,张小飞以买车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原告陈阿满借款50000元,后张小飞、魏利民以做生意为于2020年9月5日由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合计1500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利息为月息2%。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将上述借款交付给张小飞。该款出借后,被告于2021年2月9日还款40000元、2021年2月11日还款10000元、2021年3月31日还款8000元、2021年4月1日还款17000元,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借款利息未支付。另查明,原告2019年12月份在中国平安银行贷款127000元,至今贷款尚未偿还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150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未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原告在出借款项时,尚有银行贷款未还,可以推定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故该案借款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被告张小飞、魏利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小飞、魏利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阿满借款本金75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阿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阿满负担343.75元,由被告张小飞、魏利民负担28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