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福建金福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官坂镇梅里村坂顶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九高速土建第五标段项目经理部,营业场所文县临江镇四新村。
负责人: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福建金福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九高速土建第五标段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