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法定代理人:王菊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西门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见本,贵州互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青卫、王**、王春燕、王菊珍、王俊因与被上诉人镇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远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5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5民初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青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山地 审 判 员 龙集东 审 判 员 罗 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齐蔚 书 记 员 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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