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兴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王红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蚌埠瑞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珠城路北段(珠城路42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48204X。
法定代表人:潘绪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
法定代表人:乔术宽,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华宇会计师事务所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系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卫,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兴龙、王红杰诉被告蚌埠瑞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兴龙、王红杰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兴龙、王红杰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朱兴龙、王红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兴龙、王红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正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