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云庆,男,1964年2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刘俊杰,男,1970年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路云庆与李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刘俊杰名下奥迪牌(冀A983LF)轿车,查封期限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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