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撒拉族,住循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法院转交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送达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有效可供财产,经本院核查。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全网公安部车辆所查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循化县不动产登记局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你提交的财产举证表也是空的。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利财产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海 龙
审判员 严 海 梅
审判员 张 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岗昂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