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管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青岛港冠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3号汇智广场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12858016。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素民,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863899322B。 负责人:冯洪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管春花与申请人青岛港冠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关于确认平度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7月6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申请人管春花因2018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于2021年8月6日前付清。款项付至申请人管春花的银行卡账户中(姓名:管春花,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度支行古岘分理处,账号:62×××77)。 二、本次事故给申请人管春花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8515351277874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0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管春花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2021年7月6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春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玉蕾 书 记 员 吴 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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