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州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信丰县西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839*。 法定代表人:李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廉,系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赣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信丰县西牛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7**。 法定代表人:何某旃。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赣州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立即要求贵院执行局协助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关款项采取保全措施,在17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赣州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及其妻子郭某花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信丰县(旭和.恒福花都C栋*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信丰县不动产权第××号],李云波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1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李云波(身份证号码3621231979××××××××)与郭某花(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共有的位于信丰县(旭和.恒福花都C栋**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7)信丰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一年。 三、查封李云波(身份证号码3621231979××××××××)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赣州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远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