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凤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翠平(系原告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胡永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吴爱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樊凤印与被告胡永林、吴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樊凤印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凤印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永林、吴爱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凤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凤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俊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林杉 书记员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