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2MA3LC3M64Q。 经营者:张纯强。 被告:刘洪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刘洪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的经营者张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洪成支付租赁费、运费等共计23362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洪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6日,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刘洪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按约为被告刘洪成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刘洪成收到工具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经结算,被告刘洪成尚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租赁费、运费等共计23362元。现被告刘洪成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与刘洪成签订《高空作业吊篮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刘洪成向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租赁高空作业吊篮20台用于施工,吊篮押金1000元/台。 2020年5月12日,刘洪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刘洪成今欠张纯强2020年3月4月份吊篮租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玖拾柒元整(23397元)。2020年6月3日,刘洪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章丘41#42#43#部分吊篮租赁费19965元(壹万玖仟玖佰陆拾伍元整),2020年5月租赁费。刘洪成在上述欠条欠款人处签字捺印。 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称,签订租赁合同时刘洪成向其支付了2万元押金,刘洪成共计欠付租赁费、运费43362元,扣除2万元押金后,刘洪成尚欠付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吊篮租赁费、运费233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刘洪成欠付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租赁费、运费属实。刘洪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刘洪成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院对济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要求刘洪成支付欠付租赁费、运费2336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市历城区强达机械租赁中心支付吊篮租赁费、运费合计23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刘洪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本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