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欧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刘京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欧燕与被申请人刘京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欧燕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京斋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135,010.85元或同等价值不动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京斋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135,010.85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京斋名下位于博乐市友谊路XX小区(J8-1-3-8)X幢X单元XX室,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申请人欧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