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乐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黑龙江省东宁市,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大肚川边防派出所执行。2017年12月8日被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大肚川边防派出所执行。2017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大肚川边防派出所执行。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阳林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乐涛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金燕、刘旭彤、被告人贾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末,被告人贾乐涛为狩猎野生动物,来到绥阳林业局寒葱河林场施业区11林班18小班内设置5个猎套,猎捕到了1只狍子,并将狍子埋在雪地中。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贾乐涛将之前埋在雪地中的狍子放在自家拖拉机上,准备运回家中食用,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猎套5个、狍子1只(照片);书证被告人贾乐涛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文件、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文件等;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贾乐涛的供述和辩解;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乐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乐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够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乐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猎套5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殿忠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