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付熊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亮亮与被执行人付熊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付熊彬支付余亮亮加工费24240元。因付熊彬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余亮亮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付熊彬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付熊彬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付熊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余亮亮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