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良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羊草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羊草庄村村内。

法定代表人:邱族勃,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良富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街道办事处羊草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终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赵良富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撤销被申请人持续执行的并坚持侵害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至今并未停止的2007年6月1日的《羊草庄村土地征占补偿费分配方案》;3、改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证明其2007年6月1日制定的《土地征占补偿费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即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坚持至今未停止。被申请人在受到村民集体信访后,在2019年造假《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并把时间造假为2007年6月3日。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2018年4月25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直持续,并坚持至今未停止,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时效。(二)一、二审判决错误适用“撤销权”之除斥期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之前不给立案才造成再审申请人及其本村村民的诉讼请求继而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错误适用“撤销权”的除斥期驳回再审申请人之诉讼请求。(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之诉讼请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理信访的国家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向再审申请人及其本村村民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及其本村村民从2020年1月22日起算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良富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赵良富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及证据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赵良富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赵良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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