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 法定代表人:王英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运坤,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褚伟彤,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与被告孙运坤、褚伟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林省长白森林经营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