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浩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宇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赵德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负责人:钱鸿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浩男诉被告刘宇鑫、赵德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张浩男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浩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张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