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李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李晓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双,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家华,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父),男,****年**月**日出生,住迁安市。

法定代理人:韦某(李某1之母),女,****年**月**日出生,住迁安市。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迁安市。

被告:韦某,女,****年**月**日出生,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江、李中伟、李晓英与被告李某1、李某2、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春江、李中伟、李晓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春江、李中伟、李晓英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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