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先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尚彬、陈明,均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范加敏,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青,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先彬与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第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先彬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先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