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硕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风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住所地新疆哈密市黄田农场。

法定代表人:朱新元,场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硕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硕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夏硕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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