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1号1单元2层1号,现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27号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美丽家园物业,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新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西路136号。 该社区党总支书记:沈玉晶。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家园物业)与被告朱新率、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盘碾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丽家园物业法定代表人王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新率、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申请判决被告朱新率名下房产所欠原告物业费人民币1082.27元。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朱新率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成为梦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的中标单位后,同三盘碾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梦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9年9月1日开始对梦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朱新率名下的一套房产,长海西路185B号1单元303室,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82.27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至今未交纳。依据大连市物价局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价字【2018】51号文件收费标准和《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业主需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长海县人民法院就被告朱新率拒交纳所欠物业费一事,提出起诉申请,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朱新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1份2页、物业费欠费表1份1页,拟证实:原告对被告朱新率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费欠费表证明被告朱新率欠原告物业费1082.27元(是电梯房,每平方米0.9元×100.21平方米,物业费计算的时间是12个月,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证据二、梦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4页,拟证实:原告是通过招投标程序合法对梦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证明三盘碾社区居委会是梦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证据三、中标通知书1份1页,拟证实:原告对梦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四、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文件大价字【2018】51号关于公布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1份3页,拟证实:原告对梦花园小区的物业费收取价格是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执行的,同时执行的是指导价格范围的最低价。 第三人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关于社区受小区业主委托选聘物业企业的流程:1、发放关于委托社区代管的征求意见书;2、对征求意见的情况汇总公示;3、发布选聘物业公司公告,开发商移交清单;4、发放关于选聘物业公司的表决书;5、关于选聘物业公司表决情况的公示;6、按程序要求招聘物业公司;7、发布公示《中标通知书》;8、签订物业服务合同;9、协助、配合物业企业相关工作。证据二、关于梦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征求意见。证据三、关于梦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征求意见汇总表。证据四、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2日出示的公示。证据五、三盘碾梦花园小区征求意见公示照片6张。证据六、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2月12日出具的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证据七、梦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及移交实物清单(移交鉴定日期:2019年11月14日)。证据八、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有表决票。证据九、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表决票统计表。证据十、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的公示。证据十一、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居民投票情况公示照片(7组)8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居民投票情况公示照片(8组)3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居民投票情况公示照片(9组)6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居民投票情况公示照片(10组)8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居民投票情况公示照片(11组)4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照片(七组)12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照片(八组)3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照片(九组)6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照片(十组)8张、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照片(十二组)12张。证据十二、中标通知书。证据十三、梦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据十四、梦花园物业招标文件公示(7组、12组)6张。证据十五、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票(其中有本案被告朱新率的表决票)。 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当庭表示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3日,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成为被告所居住的长海县梦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因该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梦花园小区所在的三盘碾社区居委会与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梦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19年9月1日,原告开始对梦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朱新率长海西路185B号1单元303室房屋位于梦花园小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物业费1082.2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着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着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朱新率作为梦花园小区的业主,因梦花园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与已被授权的梦花园小区所在的三盘碾社区居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其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欠原告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物业费1082.27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新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082.2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物业服务费时一并将此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福 审判员  黄荣 审判员  张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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