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永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曦晨,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永诚与被告陈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4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出具两张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必须有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的诉讼,本院审查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黄永诚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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