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刘芙蓉,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武法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时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2021年5月28日电话向被执行人肖时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肖时华进网络查询、冻结,于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肖时华进行传统查控,如: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经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示证明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肖时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44871元,现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朝林 审 判 员 唐 剑 审 判 员 李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