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何云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闽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云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6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12月1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以罪犯何云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何云赐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云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七月至二0一八年八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85分(二0一六年二月至二0一八年八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75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云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何云赐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云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