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立柱与被告任福傲、任立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史立柱,男,****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建边农场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建边农场惠民小区。 被告:任福敖,男,****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建边农场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任立军,男,****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建边农场第四管理区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建边农场。 原告史立柱与被告任福傲、任立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史立柱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立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史立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史立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惠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