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丛培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汤华伟与被告丛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汤华伟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汤华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汤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汤华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