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严格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严格胜罚金一案,本院(2011)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确定对被告人严格胜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陈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严格胜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向辖区银行、土地、工商、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严格胜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严格胜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3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严格胜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