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32257U。 法定代表人:孙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峰诉被告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李金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金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春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文超 书 记 员 燕兆欣